政讯通中心

欢迎访问食药监资讯网!
当前所在:首页 > 通知公告 > 自治区中医药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频次上限公示

自治区中医药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频次上限公示

发布时间:2025-12-22 21:31:56作者:佚名 来源: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

  

序号事项名称行业领域法定依据检查标准检查频次
1 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检查(包含执业许可证、诊所备案凭证、中医诊所备案证、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检查等)中医药管理领域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第五条;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第七条;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第四条;4.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五条;5.《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》第七条;6.《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》第四条;7.《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》第四条、第四章;8.《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条;9.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条;10.《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》第三条等。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第二章;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第三章;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第二、三、四章;4.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二、三、四章;5.《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》第二、三章;6.《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》第二、三章;7.《院前急救管理办法》第二、三章;8.《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章;9.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章;10.《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》第二、三章等。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。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、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2 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检查(包含非医师行医、外国医师、港澳台医师、乡村医生、护士管理、中医(专长)医师管理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检查等)中医药管理领域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第五条;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四条;3.《护士条例》第五条;4.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》第三条等。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第二章;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第四章;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二、三、四章;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第三、四章;5.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四章;6.《护士条例》第二、三、四章;7.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》第二、三章;8.《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》第二十七、二十九、三十、三十一条;9.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》第三至十条;10.《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》第二至十条;11.《处方管理办法》第三、四、五章;12.《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》第二至十四条;13.《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》第四至二十条;14.《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》第四至二十条;15.《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》第二、三章等。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。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、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3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检查(包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、抗菌药物管理、医疗器械管理检查等)中医药管理领域1.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第五条;2.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条;3.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》第三条等。1.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第四、五章;2.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、五章;3.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》第一、二、三章;4.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》第三章;5.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》第二至七章等。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。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、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4 医疗技术管理检查(包含禁止类医疗技术管理、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、医疗美容管理、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检查等)中医药管理领域1.《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》第四条;2.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》第五十条等。1.《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》第二、三章;2.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》第一、二、三、四章;3.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》第二、三、四章;4.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》;5.《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(2022年版)》等。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。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、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5 医疗文书管理检查(包含处方管理、病历管理、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检查等)中医药管理领域《处方管理办法》第三条等。1.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第十五、十六条;2.《处方管理办法》第二、三、四章;3.《病历书写规范》《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(试行)》;4.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(试行)》第二、三、四、五章等。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。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、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6 医疗质量管理(包括医疗质量管理、医疗事故管理、院前急救管理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检查等)中医药管理领域《医疗质量管理办法》第三条等。1.《医疗质量管理办法》第二、三、四、五章;2.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第二章;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第三章;4.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二、三章等。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。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、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7 精神卫生管理检查中医药管理领域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》第八条等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》第二、三、四章等。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。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、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8 医疗机构母婴保健和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检查中医药管理领域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第四条;2.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》第三条;3.《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》第七条;4.《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》第六条;5.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第四条;6.《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》第四条等。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第二、三、四章;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》第二、三、四、五章;3.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》第二至十六条;4.《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》第二、三章;5.《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》第四至十七条;6.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第三章;7.《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》第三章等。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。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、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9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检查中医药管理领域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第四条;2.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》第二条;3.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二十九条等。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第十三、十五、十六条;2.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》第三章;3.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二、三、四、五章等。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。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、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
原文链接:http://zyyj.gxzf.gov.cn/xwdt/gxgg/t26278356.shtml
[免责声明]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,仅供学习交流使用,不构成商业目的。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涉及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它问题,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,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。
延伸阅读:
  政讯通·全国健康产业调研中心现面向全国招聘健康产业信息员,以关注健康产业、服务社会群众为宗旨,开展健康产业宣传工作,推动健康产业事业的健康发展;授权使用网站资讯发布平台,从事资讯信息等健康信息化方面的有偿服务业务。
  健康产业信息员每年只需交付平台使用费300元,就能享有4个官网和100个行业网站资讯平台发布权益。
  申请健康产业信息员可联系咨询电话:010-53387021,或者 QQ:2894426415。
  点击跳转政讯通·全国健康产业调研中心官网

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,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。食药监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。
本网部分转载文章、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,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。
北京宝珍品中医医学研究院主办 | 政讯通-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
食药监资讯网 syjzix.org.cn 版权所有。
联系电话:010-53387021 010-56153985
监督电话:17610609455,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:010-57028685
第一办公区: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;第二办公区: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
邮箱:jiankangfzdyzx@163.com    客服QQ:2894426415 通联QQ:491393325